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安装地锁;空置土地可作临时停车场;擅关停车场最高罚10万元……市政府法制办昨天就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日期为10月7日。
办法从加快停车场建设及停车秩序管理、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、规范停车服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,提出逐步形成“配建为主、独立建设为辅、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”的停车场格局。同时,推行限时停车制度,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,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,提高停车场利用率。
该办法适用于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,包括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;公共建筑、商业街区、居住区、大中型建筑的配建停车场;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道路停车泊位。
停车费因地而异:
中心城区最高
本市停车场收费将按不同区域执行不同价格标准。具体细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,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办法规定,收费标准遵循“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、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”的原则。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(P+R),实行低收费。
在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,应全天24小时运营。不执行全天开放的,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1万元罚款。
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,都要在显著位置明示停
北京BBS场名称、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,按核定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。尤其是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,妥善解决停车纠纷。否则,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,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。
小区停车场能自足:
其他车位可对外经营
供本居住区或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,满足自身需求后,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。前提是依法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手续,并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。
居住区停车场不得闲置,未取得产权的不得出售车位。如不能满足自身需求,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,可以利用共有道路、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。居住区内没有条件的,由区县政府在其周边胡同、街坊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。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,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。
在非工作时间,鼓励有条件的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。单位或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,停车服务单位应予支持配合,提供便利。
停车场供不应求:
空置土地来“支援”
针对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域,办法提出,区县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、空闲厂区、边角空地等场所,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。
此外,办法明确要求,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、商业街区、居住区、大中型建筑应配建、增建机动车停车场。停车场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施工,同时验收、交付使用。新改扩建的卫生、教育、文化、体育设施及绿地,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。
建立停车场动态信息系统:
实时公布位置及车位数
为收集、掌握停车位设置情况,本市将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。
区县政府各自建立区域子系统,实时公布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的分布、具体位置、使用情况、泊位数量等,为停车人提供动态出行信息。在停车www.bjbww.com场设置后10日内,管理单位应上报停车位情况。
交通客运枢纽场站、商业街区、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,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车位,便于市民出行。其中,在交通运输场站周边非法运营车辆聚集区,还将设置机动车禁停区,并加装隔离桩等安全设施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、拆除或挪移隔离桩。
擅自关闭停车场:
最高罚款10万元
办法特别指出,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、地锁。
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。否则将按每一车位5000元罚款处理,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另外,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调整。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插手。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应缴纳停车占道费,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。占道费将全额上缴财政,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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